江南体育重扶持 简程序:文化部为民营表演团体扩展舞台

  新闻资讯     |      2024-08-24 17:01

  江南体育文化部日前印发《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6月12日,文化部在京召开由各省、自治区江南体育、直辖市文化厅(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视频会议。会议通报了当前我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情况、文件基本精神及下一步文化部要开展的工作。

  2005年,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为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出台的文件。几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取得了一定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全国民营院团已超过6800家,涵盖戏剧、曲艺、歌舞、杂技、魔术、马戏、木偶、皮影等众多艺术门类,年演出200万场以上,涌现了河南宝丰、浙江嵊州、辽宁沈阳、安徽临泉、江苏如皋、福建莆田等典型地区和河南小皇后豫剧团、吉林东北风二人转艺术团、江苏如皋市九华通剧团、北京一九九八国际青年艺术剧团、浙江省杭州三江越剧艺术团、四川德阳杂技团等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吸收丰富了2005年四部委文件精神,又结合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现状,出台了新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在送戏下乡项目和各类重大节庆文化活动中,选营文艺表演团体承担演出任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文化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重点院团予以重点扶持;建立县乡文化馆(站)、社区文化中心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联系制度,鼓励文化馆(站、中心)免费或低价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或邀请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与文化馆(站、中心)一起举办文化活动;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给予资金补助;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设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专项扶持资金,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实行以奖代补措施。

  中宣部、文化部每两年表彰一批服务农民、服务基层的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这项工作已经形成制度,到目前为止,表彰活动已经进行了3届,累计表彰了100多家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物质上为他们雪中送炭,在精神上为他们鼓劲打气。

  完善相关服务措施。《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事京剧、昆曲江南体育、地方戏曲等民族民间艺术表演项目和歌剧、舞剧、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也就是说,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既可以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从事公益活动和经营性活动的非盈利机构,并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而从事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艺术表演形式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门表彰的服务农民、服务基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举办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时,不再报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改为事前告知性备案。组织国有文艺院团和艺术院校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业务辅导,组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职员到国有文艺院团和艺术院校进行学习培训。鼓励艺术院校毕业生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就业。

  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工作,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扶持和引导。

  在充分肯定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应当看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普遍存在着人才缺乏、管理粗放、艺术水准低以及违规活动时有发生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要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自身的努力,也要靠政府部门的扶持和引导。文化部要求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研究本地区民营院团发展存在的问题和阻碍,出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江南体育。文化部将派出调研组赴部分地区专题研究推动民营院团发展问题,与地方行政部门一起研究制定扶持民营院团发展的方案和对策,从政策倾斜、项目审批、资金扶持、表彰奖励、人才培养、宣传报道等方面,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创造条件。